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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7月1日正式施行

2019年,养犬管理立法列入泰安市立法调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经过调研考察、征求意见、立法审查等环节,形成《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 今年4月7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

 

《办法》中明确实行了分区管理,划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

 

当前确定的重点管理区范围是:

 

(一)泰安主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泰新高速公路以北,莱泰高速公路与泰新高速公路连接线延伸至明堂路以西,环山路以南;

 

(二)副城区G3高速公路以东,一天门大街以北,京沪铁路以西,泰新高速公路以南;

 

(三)桃花源路至桃花峪进山口以东,环山路以北,天烛峰路至封禅大典以西(泰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除外)的区域。

 

 

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特有的制度主要是

1.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在接种狂犬病疫苗时植入电子标识;

2.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

3.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信息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个人、单位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4.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5.携犬出户时,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要佩戴犬牌等。

《办法》坚持宽严适度原则,对不依法、不规范、不文明养犬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对未免疫、未登记、饲养销售烈性犬、携犬进入禁止区域、未佩戴犬牌、未按规定牵引、未即时清除犬粪及在住宅楼内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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