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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印发《国家新城疫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

国家新城疫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有效控制、逐步消灭新城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防治现状

新城疫是由新城疫病毒强毒株引起的一种高度接触性禽类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该病传染性强,致死率高,给养禽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切实落实免疫、监测、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加大防控工作力度,疫情发生几率明显下降,感染率总体维持在较低水平,全国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局部地区病毒污染比较严重,疫情呈持续性地方流行。

二、防治目标

在不断提高养殖场(户)防疫能力的基础上,到 2020年年底,全国曾祖代、祖代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即以场为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无新城疫临床病例且病原学检测阴性),全国家禽养殖优势产业区域达到控制标准(即连续 12个月以上,区域内抽样监测个体感染率≤0.1% )。

三、防治思路

继续坚持以预防为主的防控方针,以源头控制、分类指导、梯度推进为防治原则,以养殖场(户)为防治主体,以疫病净化为防治重点,不断完善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严格落实免疫预防、监测净化、检疫监管、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积极开展场群或区域净化工作,降低发病率,压缩流行范围,逐步实现净化目标。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源头控制,以县(市、区)为单位作为新城疫防治基本单元,以点带面,从种源入手扎实抓好种鸡场新城疫净化,带动商品禽场净化,逐步实现县(市、区)净化目标。

四、防治措施

(一)免疫预防

各地要继续对鸡实施全面免疫,根据当地实际和监测情况对其他家禽开展免疫。及时制定实施新城疫免疫方案,做好免疫效果评价。

(二)监测净化

各地要持续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加大病原学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掌握病原遗传演化规律、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新城疫发生风险和疫苗免疫效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养殖场户、屠宰场和交易市场作为固定监测点,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扑杀野毒感染种禽,培育健康种禽群和后备禽群,逐步实现净化目标。

养殖场要按照“一病一案、一场一策”要求,根据本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净化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监测净化。

(三)检疫监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家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逐步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加强活禽移动监管,做好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要规范跨省调运电子出证,实现检疫数据互联互通。

(四)应急处置

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充实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按相关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五)生物安全管理

各地要积极推动实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家禽产业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养殖场户落实相关卫生消毒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要督促家禽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防疫、生产管理等制度,构建持续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

(六)评估验收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净化场群的评估验收制度,适时开展场群、区域净化评估验收。

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禽场,可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种禽场性质逐级上报至地市级或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部兽医局。曾祖代种禽场由农业部组织评估验收,祖代种禽场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其他种禽场由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县(市、区)达到控制标准时,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达到相应标准的场群和区域要做好监测净化维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新城疫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按期实现防治目标。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保障,提高新城疫防治科学化水平。要依靠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城疫专业实验室的技术力量,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分析流行动态,加强技术指导,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与新城疫专业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病原学阳性样品应及时送新城疫专业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加强新城疫疫苗和诊断制品质量监管以及疫苗免疫效果评估。新城疫专业实验室要及时借鉴国际疫。

监测预警先进经验,建立完善新城疫疫情监测预警模型和数据库;

持续跟踪病原遗传演化规律、病原分布、疫情动态,分析疫苗毒株与流行毒株的匹配性,监测疫苗的临床免疫效果,加强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等技术研究,提出防控对策建议。

(三)强化政策保障

各地要加大对实施净化的养禽场和区域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率先实现防控目标的种禽场和县级区域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保障,分级负责,养殖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新城疫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新城疫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

安排社会各方资源。

(五)加强宣传和国际合作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新城疫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公众防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水平。要制定实施防治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多边、双边防控交流与合作。

六、监督与考核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农业部将对各地区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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